本報廣州2月18日電 記者章寧旦通訊員劉洪群 記者今天從廣東省司法廳獲悉,廣東將開展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伙型聯營及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試點工作。目前,廣東省司法廳正在抓緊廣泛征求意見,修訂實施細則,不久將正式對外公佈實施。此舉將讓涉及內地和港澳律師業務的客戶不用在內地律師所和香港所駐粵機構之間奔波,可以享用“一條龍”服務。
  廣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科長朱雪峰透露,廣東省司法廳為落實CEPA補充協議,進一步密切內地與香港律師事務所合作方式的新開放措施,於2013年向司法部報送《關於提請審議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試點工作方案的請示》和《關於在廣東省開展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伙型聯營試點工作的請示》。目前,上述申請已獲司法部批准。
  據悉,司法部批准的試點方案中要求,參與試點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條件包括成立滿3年、有執業律師20人以上,具有較強的涉外法律服務能力,且在3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派駐律師的條件須為執業滿3年,具有較強的業務水平和溝通協調能力,且在3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允許已獲准在廣東省內設立分所的其他省(區、市)的律師事務所參與試點。
  在試點期間,內地法律顧問的業務範圍和執業方式都有明確規定,內地法律顧問除向被派駐的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機構提供內地法律信息、法律環境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外,在派駐期間可以內地律師身份向客戶提供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咨詢和代理服務,可以分工協作方式與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機構合作辦理跨境或國際法律事務,重大法律事務應提請所在的內地律所與香港律所合作承辦。
  根據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伙聯營試點方案要求,內地律師事務所與香港或澳門律師事務所可在廣東指定的區域實行合伙型聯營,即由一家或多家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一家內地律師事務所,按照共同簽訂的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廣東省內組建合伙型聯營律師事務所,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對外提供法律服務,承擔法律責任。聯營律師事務所採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
  試點方案提出,參加聯營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需在香港、澳門從事法律服務經營滿5年,並有10名以上執業律師,且在申請聯營前3年內本所未受過香港、澳門律師監管機構處罰,駐內地代表機構未受過內地監管部門處罰等;內地律師事務所需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律師事務所,並有30名以上執業律師,且申請聯營前3年內本所及設在廣東省的分所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等。總所設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但已在廣東省內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也可參與聯營。
  聯營業務方面,聯營律師事務所只能受理承辦民商事領域的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不得受理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法律事務。內地一方派駐律師辦理業務,執行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港澳一方派駐律師辦理業務,執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不得承辦內地法律事務。對聯營律師事務所受理的業務,由各方派駐律師按上述原則分工協作、合作辦理。
  此外,聯營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市律師協會對聯營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行業管理。聯營港澳一方的派駐律師可以“港澳律師會員”的身份加入省、市律師協會,參與律師協會的活動,接受行業管理。
  (原標題:廣東試水內地與港澳律所聯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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